1、男女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婚姻状况的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3、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交回结婚证;
4、男女双方2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4张
一般一个月内可以办理,快则一个星期就可以了。
办理条件:
1、夫妻依法结婚生育第一胎子女;
2、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生育的夫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2、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育证明材料;无法准确获取婚育信息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居)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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