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甘肃省交警部门的通告,第一辛苦了交警,加大路面巡查和交通限制,大货车走弯道和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兰临兰海交通限行,这种措施只能解决暂时交通压力,从长远看,交通部门和政府部门还得从长计议,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重特大事故发生。
谢邀,好像兰州交警对所发事故路段十七公里长下坡进行全天侯监控,对通过此地的大货车有交警人员,电子设备跟踪,确保不再发生事故。不过,根治的办法还是应该对收费站要重新选址,长下坡中间设立大型缓冲区。
谢邀!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的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立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1~5款来衡量,上述挂靠车辆,其有车辆客货运经营权的法人与没有车辆客货运经营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在办这两证的时候要有客货运经营权资格,造成很多个体运输户,无奈选择挂靠有客货运输资质的企业。

而这些有客货运经营权的企业,向前来挂靠的私人车主收交一定的挂靠费,做起了不劳而获的“买卖”,这种行为明显有违市场竞争原则,也有失公平、公正。对这种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制度,必须深化改革,还社会一个公道。
这种一但事故发生,就推卸责任,撇清自己,和自身没有一点事情的作为实在令人感到憎惡。肇事车辆即然挂靠在你公司名下,这辆挂靠车的行驶手续证件,车门喷图单位肯定都是挂靠公司的名称。以但发生事故,作为挂靠公司能脱离干系吗?绝对不可能。尽管自圆其说,公司没有收费,或者说双方没有签挂靠合仝。这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即然挂靠车辆使用公司名称,并事实上得到默认。以但事故发生,公司必须有所担当,至于负多大责任,只能由法律认定了。简单来说,甲贷银行资金,乙作担保,甲无赏还能力,作为担保人的乙就脱不了干系,甲欠乙还理所当然。而不是乙没贷款也没见钱就没有还贷款的责任。当然作为挂靠公司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即知当今何必当初。正所谓吃啥利受啥害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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