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设立个人账户。
单位代理人持《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到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兰州银行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办理。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打印业务凭证,加盖业务章后返单位留存,办理要件返“缴存复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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