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一是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且不得改装,超速时系统要持续发出提示音;二是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三是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并对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且要求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处永久性标上唯一性整车编码。请各位市民朋友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是否 “单座有脚踏”、“CCC”已认证,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经注册登记后,悬挂正式电动车牌照上路行驶。骑行电动自行车鼓励佩戴安全头盔。
2、凡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但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可在6月14日前到就近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挂牌;5月1日后购买的该类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车牌照(以购买时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
3、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按照三轮电动摩托车进行挂牌,同时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对于未列入公告的,严禁上路行驶。骑行三轮电动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4、购买的电动四轮车(含代步车、观光车等)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按照机动车进行挂牌,同时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未列入公告的,严禁上路行驶。
5、2019年6月15日起严禁各类未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新交法电动三轮车无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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