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上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车购买发票或收据、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上牌。
评论列表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