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法定供热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4月1日,便进入停暖期。因近期兰州市气温变化幅度较大,考虑居民小区老人适应能力较弱,过大的温差易引发感冒,市供热服务中心因此倡导各供热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延长1至2天供暖,为广大居民提供更为暖心的服务。
兰州市法定供暖时间为11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如果因气候等原因需提前开始或延长供暖时间,需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
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分户计量户取暖费、过热费收取办法之规定,缴纳过热费分两种方式。一是采用集中供暖的非分户计量热的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
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
二是对分户计量热用户而言,不计划享受暖气时,在供暖前30日内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自行或请物业代劳关闭自家供热计量阀门,然后按面积缴纳全额取暖费,待供暖期结束后,由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30%的过热费,将剩余70%退还给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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